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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废气实际排放量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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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和使用顺序



1.废气(含VOCs)污染物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优先顺序为:自动监测法>手工监测法>系数法,计算公式详见公式(1)、公式(2)、公式(3);


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


(三)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计算公式



01:自动监测法


E = Q × C × T × 10-9   公式(1)


式中:


E—某周期内污染物实际排放量,t; 

Q—烟气流量(某周期内若有多次监测数据,取平均值),m³/h; 

C—污染物排放浓度(某周期内若有多次监测数据,取平均值),mg/m³;

T—某周期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


02:手工监测法

E = V × T × 10-3    公式(2)


式中:


E—某周期内污染物实际排放量,t;

V—排放速率(某周期内若有多次监测数据,取平均值),kg/h; 

T—某周期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


03:系数法

E = A × α × B × (1-C) × 10-3    公式(3)


式中:


E—某周期内污染物实际排放量,t; 

A—某周期内产品产量或者原辅料消耗量,t; 

α—污染物产污系数,kg/t-产品或者原辅料; 

B—废气收集效率,%;

C—某污染物去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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